儒家無所不包,法治也不例外

lawa

無知而自以為有知的香港人分兩批。第一批,是堅守法治,指責別人「佔領破壞法治」的,而第二批,則是大言不慚地說自己不迷信法治,而理據卻是有律師說「佔領破壞法治」,認為法律是由律師去扭曲的。兩批都膠無可膠。

須知道,在香港法律界,這種扭曲法治概念的人,不在多數,事關以法治國instead of依法治國的概念,讀法律的,早在接觸法學初期就會了解。那些發表妄言的律師,不是離地萬丈,不是不學無術,更不是斷章取義,而是自甘赤化和墮落而已。他們的操守,或會一時影響法治社會,但絕不能代表法律精神。

法律是一套規矩,不是導人迷信。它的存在,是要社會上的人對大是大非有共識,節制慾望和罪惡,以及搬少一些龍門。它是針對人性的不完善去設計的。

人世間的事,不能動不動訴諸神明,因為神明不是有求必應,於是大家需要代理人和公證人。舊時的人,信了自稱受命於天的人,信了君權神授的一套,過了一段時間,就發覺代理人的不可靠,於是就往正義女神求助。亞里士多德說,「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」,是因為法治是一種制衡,可以促成共治,卸走獨裁這個深水炸彈。雖然事實上,在香港還是英美,還是有很多富人名人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,但法治的公平,畢竟是能使「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」之語,不再流為空文的。

神明和國王這些權威退場,公法私法國際法商業法憲法刑法隨之而起,司法立法行政各大所歸。律師取而代之,如何按照義理詮釋法律,是他們終生的挑戰。因此,本來負責監督律師的律師會染紅,有人闌珊而退,其實就是在社會崩壞之際,保存了法治,也保存了自己的人格。放在古代,證明自己的鐵血丹心,可是往往要生要死,後果堪虞的。

然而,西方的法律傳統,跟古印度和古中國的,始終不同。細觀中華文明歷史,制定法律去約束上下的想法,在春秋戰國時代過後,幾乎消聲匿跡。後來秦漢大一統,武帝之時尊儒成定制,偶爾有人提出接近現代法治理念,即已被排擠於主流以外,得不到重視。在思想史已變得乏善足陳的古中國,社會秩序,終究離不開儒家提倡的人治,而人治在當時百姓以至知識分子眼中,實在是毫無問題的——人之所以為人,是因為會不忍人,不忍人,就會衍生愛,然後只要你能管好你自己,發揚心中仁德,愛自己的家人,推而廣之,愛自己的朋友,由近及遠,再愛自己的社區,天下就會大定,法律並非必要,君主的賢愚,也不是首要。

而以仁德治國,自然只是表面那一層。漢武帝開了外儒內法的先例,人所共知。儒家思想從來只是指導思想,禮法並用,德主刑輔,都是說着好聽,欺騙大家的。要談論古中國君人之術,《漢律》、《唐律疏議》、《元典章》,以至朱元璋總結歷代得失而編修的《大明律》,才是戲肉。明是以仁德勸之,暗是以律令繩之,而君主直至清末還是高人一等,這就是唐宋明清的所謂歷史傳統,亦是明明足以震驚六十億人卻從來沒有警醒古中國百姓的大矛盾。中華文明,跟開明專制是無法切割的。

由是觀之,一個地方接受得了西方法治的概念,視以法治國為其核心價值,摒棄了開明專制,也就很難再自稱代表得了中華文明。說是受了中華文明影響,或是源於中華文明而早已演變,尚且可通。曾經滄海難為水,受了英國統治,被迫接收了西方一套,根本回不了頭。所謂華夏遺民理應是只受儒釋道三派思想影響,而其中大宗為儒的。孔孟從來少講以法管制,而是主張「修之以禮義,則下多德讓」,循循善誘,以德服人。

當然,假如你要說現時的法律帶有導人向善的精神,而且法官也時會勸戒市民,因此儒家思想從中亦有所反映,也不是毫無道理。反正儒家向來就是有自圓其說的大能,媲美《聖經》。但這樣一來,強詞奪理,也就無異於跨過半邊大陸,把儒家的標籤,貼到歐洲國家的頭上了。

我清楚儒家是無敵的,怎樣批評也會有得死都拗翻生。但要死攬儒家,我會建議大家改變論點。你可以故作包容地說儒家思想與民主法治並非相違背,而是只差機緣巧合,事關儒家是提倡「可欲之謂善」的。有了「可欲之謂善」為擋箭牌,即使是偷師西方,也不違背儒家的精神,儒家從來是百戰百勝的阿雷斯。再誇張一點,你更可以說,西方民主法治固然有其優點,但也有其缺點,例如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紛爭,而紛爭始終應是以和為貴,因此要使出儒家思想才能對症下藥云云。只要你有這個勇氣,有這塊臉皮,你就贏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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